10月9日,区财政局组织干部职工举行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专题学习会,旨在提高广大财政相关业务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,促进财政业务更加积极、有序
2005年2月1日起施行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,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》废止。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
对于国家出台的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大家有很多疑问吧,楼下是有关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问题解答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! 按2004年11月30日,温家宝总理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(第427号) 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
实施依据 【法规】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)第十三条: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调整有
《条例》的颁布不仅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,而且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,使财政监督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、处罚、处分真正做到了有法